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3512,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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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蕭閔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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