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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黃宏滄
債 務 人 聯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朝陽
人
債 務 人 吳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壹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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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700,000元 │107年12月14日 │3.75% │自107年12月14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002 │300,000元 │107年12月14日 │3.75% │自107年12月14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003 │3,500,000 │107年12月19日 │3.75411%│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4 │1,500,000 │107年12月19日 │3.75411%│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5 │933,304元 │107年12月30日 │3.45% │自107年12月30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006 │400,000元 │107年12月30日 │3.45% │自107年12月30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007 │2,800,000 │107年12月30日 │3.75% │自107年12月30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8 │1,200,000 │107年12月30日 │3.75% │自107年12月30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9 │744,688元 │108年1月2日 │3.75045%│自108年1月2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010 │319,153元 │108年1月2日 │3.75045%│自108年1月2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011 │940,060元 │108年1月7日 │3.75045%│自108年1月7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012 │402,883元 │108年1月7日 │3.75045%│自108年1月7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013 │750,000元 │108年1月8日 │3.75% │自108年1月8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014 │250,000元 │108年1月8日 │3.75% │自108年1月8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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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100,747 │108年1月11日 │3.754% │自108年1月11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16 │471,750元 │108年1月11日 │3.754% │自108年1月1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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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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