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王淑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淑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王淑玲住所地在高雄市大社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