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宮兆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宮兆弘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5852元,專案補償款23400元,共計新臺幣49252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