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3557,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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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嘉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嘉劭於民國106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2日止累計382,941元正未給付,其中375,704元為本金;

5,944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嘉劭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2日止累計274,815元正未給付,其中269,783元為本金;

3,739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洪嘉劭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2日止累計126,767元正未給付,其中126,326元為本金;

44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洪嘉劭於民國105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2日止累計226,128元正未給付,其中222,380元為本金;

2,955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洪嘉劭    │自民國108年2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計│
│    │375704元│          │23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洪嘉劭    │自民國108年2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計│
│    │269783元│          │23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洪嘉劭    │自民國108年2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計│
│    │126326元│          │23日          │            │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洪嘉劭    │自民國108年2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計│
│    │222380元│          │23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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