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3558,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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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慧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慧蘋於民國107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2日止累計510,904元正未給付,其中489,437元為本金;

20,174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慧蘋    │自民國108年2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489437元│          │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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