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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榮進
債 務 人 莊清河
一、債務人陳榮進、莊清河應於繼承楊淑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零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楊界發支付命令,惟楊界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對楊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陳榮進、莊清河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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