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3601,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蓓安(原名:林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零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