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審訴,1652,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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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黃健治
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居
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公文封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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