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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復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萬4,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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