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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迦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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