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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慈仁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劉英治
代 理 人 吳明國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裁定有上開情事發生,亦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12月30日108 年度法字第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在案。
惟嗣後教育部建議聲請人就章程第7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等內容,應修正如附件所示。
為此,爰依法聲請更正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固據提出教育部審核意見表為憑,然此與原裁定是否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一節,顯然無涉。
是本件聲請更正,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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