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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貴寶
訴訟代理人 蘇裕生
許竚赫
曾聖涵律師
被 告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就兩造所爭執買賣之船舶噸數、是否適用海商法等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6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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