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簡上,222,2020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鄭東元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慧盈律師
被上訴人 康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琪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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