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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陳靖詠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雪萍
被 告 陳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主張被告有附表1 、2 、3 所示之侵權原因事實,而聲明請求:㈠禁止被告駕駛張貼有侵害原告人格權告示之車輛遊街、廣播或以其他語言、文字方式為侵害原告信用、名譽或其他人格權之行為,及以任何言論或行為恐嚇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皆同)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附表1 之1 所示之侵權原因事實,並陸續調整各次侵權原因事實所據以請求之賠償金額,變更訴之聲明為:㈠禁止被告駕駛張貼如民國109 年6 月12日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書(四)狀附表1 、附表1-1 編號1 、2 、9 告示之車輛遊街、廣播,或利用傳單、網路、臉書、社群網站等媒體張貼、散布、發送如同份書狀附表1 編號9 、40、附表1-1 編號3、4 、5 、6 、7 、8 、附表2 一、編號1 至3 、附表2 二、附表3 等足以損害原告名譽、自由權之消息、文字及圖片。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76 萬6000元,及自109 年6 月12日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書(四)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核其追加附表1-1 所示侵權原因事實部分,與已起訴之原因事實雷同,所為訴之追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又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原告嗣於109 年8 月6 日又具狀主張被告另於108 年5 月20日、5 月21日恐嚇原告,而追加訴請禁止被告發送相同消息,並請求被告各賠償2 萬7000元本息部分(即109 年8 月6 日民事更正狀附表2 一、編號4 、5 ),則因訴之追加不合法,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2 年間向原告任職之台新商業銀行七賢分行(下稱台新銀行七賢分行)申購「有感配10年期南非幣計價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下稱甲投資商品)、「歐非綺緣10年期澳幣計價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下稱乙投資商品),前者投資金額為南非幣140 萬元(以當時匯率換算為新臺幣462 萬元),後者投資金額為澳幣6 萬3000元,並均由原告擔任被告之理專經理。
原告於被告購買時已依法告知被告可能面對之投資風險,亦經被告簽名確認及親自書寫「本人已充分了解本商品並同意承擔其風險」等字語。
被告於105 年9 月27日提前贖回乙投資商品,回贖金額為澳幣54,810元、累計配息澳幣8,487.88元,含配息高於原始投資金額,斯時甲投資商品尚未到期,被告認甲投資商品已虧損,要求台新銀行七賢分行立即全額返還其當初投資之本金462 萬元,然遭台新銀行七賢分行以提前贖回需按市價計算,需10年期滿始能全額返還為由,拒絕全額返還,詎被告因此懷恨在心,為取回投資本金,竟為下列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㈠於附表1 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駕駛其所有之汽車停放在七賢國小前、台新銀行雄科分行前,汽車上張貼載有「台新銀行理財經理陳靖詠專騙投資客資金,小心上當」內容之布條或字條。
另於附表1 編號3 至8 、10-39 、附表1-1編號1 、2 、9 所示之時間、地點,駕駛汽車張貼載有「台新銀行可惡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或「台新銀行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等內容之布條或字條,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㈡於附表2 二、編號1-7 所示之時間,在其臉書發布訊息或張貼照片、留言辱罵原告。
㈢於附表3 、附表1-1 編號3 至8 所示之時間、地點,張貼其自行製作、內容指摘原告詐騙被告投資之告示。
此外被告另於附表2 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以各該附表所載之方式恐嚇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
原告因被告上述不法侵害名譽權、自由權之行為而精神上飽受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禁止被告再為相同行為,並賠償慰撫金共276 萬6000元(各行為請求之金額詳如附表1 、1-1 、2 、3 所示),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㈠禁止被告駕駛張貼如附表1 、附表1-1編號1 、2 、9 告示之車輛遊街、廣播,或利用傳單、網路、臉書、社群網站等媒體張貼、散布、發送如附表1 編號9、40、附表1-1 編號3 、4 、5 、6 、7 、8 、附表2 一、編號1 至3 、附表2 二、附表3 等足以損害原告名譽、自由權之消息、文字及圖片。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76 萬60 00 元,及自109 年6 月12日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書(四)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原告介紹伊購買甲投資商品後,第一年因投資虧損,伊已向原告要求贖回,但原告向伊表示已簽約無法贖回,建議改為固定配息2 至3 年即可回本,並向伊保證除非台新銀行倒閉,否則會固定配息,伊信任原告之專業,因而放棄贖回,詎1 年後即104 年4 月間,甲投資商品未固定配息,反而虧損更多,被告始驚覺受騙,前去與原告理論,但原告對被告置之不理,被告氣憤之下,方於104 年4 月間在座車張貼「台新銀行理財經理陳靖詠專騙投資客資金,小心上當」內容之布條或字條,停放在七賢國小前、台新銀行雄科分行前,但僅停放約1 週時間而已,原告即向伊道歉,伊便將上開布條移除,之後伊閱覽自由時報於106 年1 月13日所刊登、標題為「銀行誘騙老人投資」之報導,始得知台新銀行推銷之保本金融型組合商品實為10年期高風險投資商品,且配息有條件,實質上無法保本,此後伊即轉向台新銀行七賢分行要求處理、返還投資本金,卻遭台新銀行七賢分行拒絕,伊遂改張貼「台新銀行可惡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或「台新銀行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等內容之布條或字條,故自106 年1 月13日起,被告車上所張貼之布條內容即未針對或提及原告,故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至104 年4 月間車上張貼之布條雖有指摘原告而貶損原告名譽,但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因2 年時效完成而消滅,伊自得拒絕賠付。
附表1 編號1 、2 所示之駕車行為是發生在104年4 月間,而非原告主張之105 年1 月26日、107 年4 月19日。
㈡伊固有如附表1 編號40所示,在被告之臉書張貼照片,內有「台新銀行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之布條,及標題為「合法的詐騙集團」、「銀行誘騙老人投資,立委籲處理」之報導,另有附表1-1 編號3至8 所示之張貼告示行為,惟上述內容均未提及原告姓名,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另附表3 編號1-6 所示之告示並非伊張貼,伊雖有製作與附表3 編號1-6 相同之告示,但只有在台新銀行及其分行門口及百貨公司張貼,伊張貼後任何人均可複製而任意張貼在其他處所,且告示內容中並未提到原告姓名,對原告名譽亦無侵害,被告根據自身經歷及新聞媒體刊載之資料而為上述言論,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此外附表1 編號9 、附表3 編號7 之告示並非伊所張貼,原告提出之照片文字字體過小,無法辨識是否為伊書寫後寄給台新銀行各分行主管之告示,告示內容縱有提到原告詐騙,亦係106 年1 月13日以前之事。
㈢附表2 、二、原告主張遭被告侮辱部分:伊不爭執確有附表2 、二、編號1-7 所示在被告臉書發布訊息或張貼照片之行為,但伊指摘之對象係台新銀行,內容均未提及原告,所稱「理財經理」、「理財專員」均非指原告,另編號4 之照片拍攝之人數多達7 人,難以特定指述之對象為原告,故並未貶損原告之名譽,自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㈣附表2 一、原告主張遭被告恐嚇部分:否認有編號1 、3 所示之恐嚇行為。
編號2 部分,伊確有以LINE軟體傳送內容略為:「我也串聯二位被騙者. . . . . . 我將行動白天各家門前停(不只台新)讓各銀行照相給客戶看另停有錄影機車水馬龍的地方誰拆我的看板我就報警提告看總公司如何處理別傷了形象」之簡訊予原告,但並無恐嚇,且傳送時間是在106 年1 月12日,縱有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㈤承上,伊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由權,原告對被告提起公然侮辱、恐嚇、誹謗等刑事告訴,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 年度偵字第21602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後,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789 號駁回其再議,原告不服聲請交付審判,猶遭本院以109 年度聲判字第53號裁定駁回,益徵被告確無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自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係多年前之事,伊主張時效抗辯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前於102 年間向原告任職之台新銀行七賢分行申購甲投資商品、乙投資商品,前者投資金額為南非幣140 萬元(以當時匯率換算為新臺幣462 萬元),後者投資金額為澳幣6萬3000元,並均由原告擔任被告之理專經理。
㈡原告於被告購買時已依法告知被告可能面對之投資風險,亦經被告簽名確認及親自書寫「本人已充分了解本商品並同意承擔其風險」等字語。
㈢被告於105 年9 月27日提前贖回乙投資商品,回贖金額為澳幣54,810元、累計配息澳幣8,487.88元,含配息高於原始投資金額。
斯時甲投資商品尚未到期,被告認甲投資商品已虧損,要求台新銀行七賢分行立即全額返還其當初投資之本金462 萬元,然遭台新銀行七賢分行以提前贖回需按市價計算,需10年期滿始能全額返還為由,拒絕全額返還。
㈣被告曾駕駛其所有之汽車停放在附表1 編號1 、2 所示之地點即七賢國小前、台新銀行雄科分行前,汽車上張貼載有「台新銀行理財經理陳靖詠專騙投資客資金,小心上當」內容之布條或字條。
㈤被告有於附表1 編號3 至8 、10-39 所示之時間,駕駛汽車張貼載有「台新銀行可惡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或「台新銀行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等內容之布條或字條,出現在如附表1 編號3 至8 、10-39 所示之地點。
㈥被告有於不詳時間,在被告之臉書張貼照片,照片中有「台新銀行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之布條,及標題為「合法的詐騙集團」、「銀行誘騙老人投資,立委籲處理」之報導。
(附表一編號40)。
㈦被告曾傳送內容略為「我也串聯二位被騙者. . . . . . 我將行動白天各家門前停(不只台新)讓各銀行照相給客戶看另停有錄影機車水馬龍的地方誰拆我的看板我就報警提告看總公司如何處理別傷了形象」之簡訊予原告(附表2 一、⒉)。
㈧被告確有附表2 、二、編號1-7 所示在被告臉書發布訊息或張貼照片之行為。
㈨被告曾在附表3 編號5 所示之地點(七賢一路與仁愛一街路口),張貼其所製作原證4 所示之紙張,內容為自由時報106 年1 月13日財經新聞版之報導,加上手寫「如投資台新銀行基金,小心上當,理財經理詐騙多位投資人投資,台新銀行有夠惡劣不負責任,實在可惡。
不希望更多投資客被銀行所害」等字語。
㈩原告於108年3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有於附表1-1 編號1 、2 、9 所示之時間,駕駛汽車張貼載有「台新銀行可惡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內容之布條,出現在如附表1-1 編號1 、2 、9 所示之地點。
另有於附表1-1 編號3 至8 所示之時間,在附表1-1 編號3 至8 所示之地點,張貼原證4 所示之紙張,內容為自由時報106 年1 月13日財經新聞版之報導,加上手寫「如投資台新銀行基金,小心上當,理財經理詐騙多位投資人投資,台新銀行有夠惡劣不負責任,實在可惡。
不希望更多投資客被銀行所害」等字語。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被告駕車張貼上述布條或字條,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如有,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時效完成而消滅?㈡如有侵害原告名譽且時效尚未消滅,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禁止被告再駕駛張貼上述布條、字條等告示之車輛遊街、廣播,有無理由?㈢如有侵害原告名譽且時效尚未消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有無理由?得請求若干?㈣除被告之不爭執之附表一編號40、附表2 二、編號1-7 、附表3 編號5 外,被告有無為附表1 編號9 、附表3 編號1-4、6 、7 之行為?若有,其行為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㈤若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禁止被告利用傳單、網路、臉書、社群網站等媒體張貼、散布、發送之消息、文字、圖片,有無理由?㈥若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有無理由?得請求若干?㈦被告有無原告主張之附表2 一、所示3 次恐嚇行為?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自由權,請求賠償慰撫金,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得請求之慰撫金若干?㈧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1 所示9 次行為,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有無理由?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禁止被告再為相同行為,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
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附表1編號1、2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駕駛其所有之汽車停放在附表1 編號1 、2 所示之地點即七賢國小前、台新銀行雄科分行前,汽車上張貼載有「台新銀行理財經理陳靖詠專騙投資客資金,小心上當」內容之布條或字條,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據此就2 次行為各請求4 萬5000元之慰撫金,被告不爭執曾駕車停放在附表1 編號1 、2 所示之地點,汽車上並張貼載有「台新銀行理財經理陳靖詠專騙投資客資金,小心上當」內容之布條或字條,惟辯稱2 次行為時間均於104 年4 月間,並為時效抗辯。
茲縱認被告此2 次駕車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仍應審究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經查: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原告就被告上述2 次駕車行為,固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61號卷一(下稱訴字卷一)第85、87頁〕,然其提出之照片並未顯示拍攝日期,無法證明原告主張之行為時間。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之日期為真實,雖提出原告與同事成立之LINE群組記事本翻拍照片,主張其與同事一旦發現被告行為,會立刻上傳群組之記事本儲存,故上傳照片之日即為拍攝日,惟其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中雖有附表1 編號1 、2 所示之證據照片(見訴字卷一第256 、257 、287頁),但均係重複上傳照片,原告因此均於下方註明:係上傳先前拍攝之照片,非上傳當日所拍攝,則上述群組記事本紀錄,亦不足以證明照片之拍攝日期。
又被告辯稱其使用指明原告姓名之布條係在106 年1 月13日之前,此後皆直接針對台新銀行,不再提及原告姓名乙情,確與被告所提出之各時期照片僅其中2 張有原告姓名,其餘均係針對台新銀行,近幾年之照片均僅針對台新銀行等情相符,另由原告主張之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行為時間(105 年1 月26日)距今已久,益可證明被告所辯堪值採信。
再原告既有拍攝被告駕車照片,可見其於被告行為後不久即知悉,並前往現場進行蒐證,然原告遲至108 年3 月2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此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按〔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520 號卷(下稱審訴卷)第11頁〕,縱原告主張之附表1 編號1 所示時間為真,距原告起訴時亦已逾2 年,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附表1 編號2 所示之行為係106 年3 月30日以後發生,其更未主張或舉證有中斷時效之事實,則被告就附表1 編號1、2 地點所示駕車行為,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97條之2 年時效,應屬有據,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拒絕賠償,即有理由。
㈢附表1 編號3 至8 、10-39 、附表1-1 編號1 、2 、9 部分:被告固自認有於附表1 編號3 至8 、10-39 、附表1-1 編號1 、2 、9 所示之時間、地點,駕駛汽車張貼載有「台新銀行可惡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或「台新銀行騙投資客投資不付利息不還本金非常可惡告知親友免上當」等內容之布條或字條(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㈤項、第項),並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在卷可佐(見訴字卷一第89-95 頁、97-127、439 、451 頁),惟觀諸各該照片,被告駕駛之汽車所掛之布條,僅述及「台新銀行理財經理」、「台新銀行」等,並未記載原告之姓名,且台新銀行於高雄開設之分行眾多,並非僅有原告任職之分行而已,尚難認一般人可由布條記載「台新銀行理財經理」此名稱,即可特定或推知係哪一分行之理財經理,而知悉係針對原告,自難認原告之名譽有因被告之行為而受貶損,而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至原告主張被告數年來屢駕駛懸掛上述布條之車輛於固定區域遊街,該區域民眾經常看見,一旦閱覽布條上「理財經理」、「台新銀行」,即自然連結至原告,如同常見「抓漏. 陳財佑」之廣告車後,一旦聽聞「抓漏」兩字便會聯想「陳財佑」云云,僅係原告主觀臆測之詞,尚難採信。
㈣附表2一、編號1至3部分:⒈原告雖主張被告於不詳時間,在台新銀行七賢分行,對原告恫稱:「要委託大陸自由行旅客讓原告你斷手斷腳」等語,惟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而證人即原告之主管盧慈徽於本院審理時雖證述:被告曾經威脅過原告,有提及現在陸客來台,可以做一些事情,類似這樣的話(見訴字卷第22頁反面),但其亦證述係聽聞原告轉述(見訴字卷第22頁反面),則其證述內容仍屬傳聞之詞,無從佐證原告主張之憑信性,且其聽聞之內容亦無斷手斷腳等加害原告身體、健康之惡害內容,自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對原告恫稱「要委託大陸自由行旅客讓原告斷手斷腳」之事實。
⒉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1 月12日上午5 時5 分許,以LIEN軟體傳送恐嚇訊息予原告,已提出LINE翻拍照片為憑(見訴字卷一第131 頁),被告不爭執有傳送該訊息予原告,惟否認為恐嚇,並為時效抗辯。
審酌其先傳送內容為:「靖詠你現正睡的很甜吧!我們這些被你騙的煩到睡不著呢!現貴公司好像也不理我們我也串聯二位被騙者一位是被你同公司騙也是說固定配息一位是別家銀行騙我將行動白天各家門前停(不只台新)讓各銀行照相給客戶看另停有錄影機車水馬龍的地方誰拆我的看板我就報警提告看總公司如何處理別傷了形象」,接著傳送載有「台新銀行理財經理陳靖詠專騙投資客資金小心上當被騙者串連專線0935******(真實號碼詳卷)」之訊息予原告,足見被告確暗示將刻意駕駛張貼原告專騙投資人字語之車輛,至各銀行或人多、有錄影機之處,此已具體通知欲加害原告之名譽,依一般社會通念會使人心生畏懼,惟被告行為時為106 年1 月12日,原告遲至108 年3 月29日始起訴請求,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 年短期時效,被告依民法第144條規定,自得拒絕賠償慰撫金。
⒊原告主張被告於108 年2 月間,去電原告任職之台新銀行七賢分行,對原告恐嚇將對原告不利,要原告當心等語,業據被告否認,原告固舉證人即原告之主管盧慈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8 年2 月間曾致電予原告,說要原告處理這筆投資,如果不處理會給原告好看等語(見訴字卷二第22頁-22 頁反面),為其主張之論據。
惟證人盧慈徽所述之恐嚇言語「如果不處理這筆投資,會給原告好看」,與原告主張之恐嚇言語「將對原告不利,要原告當心」並不相同,且原告陳稱該次是原告不在,被告遇到盧慈徽,請盧慈徽轉告原告(見訴字卷一第67頁),證人盧慈徽卻證述:那天是被告跟原告講,原告再跟我說(見訴字卷二第22頁反面),亦見歧異。
再者,原告原主張之恐嚇時間為107 年12月4 日(見訴字卷一第131 、455 頁、訴字卷二第12頁),嗣於盧慈徽證述其107 年10月到職後,印象較深之電話威脅是108 年2月份這次而已,沒有其他次(見訴字卷二第25頁)後,即改稱行為時間為108 年2 月間(見訴字卷二第27頁反面),原告前後主張之原因事實與盧慈徽之證述顯有出入,則被告究有無於108 年2 月間,對原告恫稱「將對原告不利,要原告當心」,即非無疑,原告之舉證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於108 年2 月間,以電話恐嚇將對原告不利之心證,則原告主張自由權受侵害,請求慰撫金,即難認有據。
㈤附表1編號40、附表2二、編號1至3、5至7:被告固自認有如附表1 編號40、附表2 二、編號1 至3 、5至7 所示,在被告之臉書或LINE通訊軟體,張貼照片或發布指摘台新銀行或理財經理、理財專員詐騙投資人及辱罵之文字,並有被告臉書或LINE翻拍照片在卷為證(見訴字卷一第127 、133 、135-143 頁、審訴卷第75頁),然觀諸被告張貼之照片、發布之文字內容,所指涉之對象乃「台新銀行」,或「理財經理」、「理財專員」,並未提及原告姓名,難認足使一般人知悉或可得知悉其所指即為原告,自難認原告之名譽有因被告上述行為而貶損,是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不法侵害,請求被告賠償,尚非有據。
㈥附表2二、編號4: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在其臉書張貼「2012績效卓越獎FA組」頒獎照片,及發布「這種人渣也會得獎」、「到處拐帶騙的人也會得獎那公司實在太可恥了」、「公司沒有好的人才只會濫竽充數相這種公司也要笑死人」等文字,而侮辱原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固提出被告臉書翻拍照片為證(見審訴卷第77頁),被告亦不爭執確有在其臉書張貼上述照片,及發布上述文字,惟被告張貼之頒獎照片,照片中合照且手持「2012績效卓越獎FA組」看板之人多達7 人,而被告之留言亦未述及原告姓名,故一般人見聞該照片,尚無從特定被告留言辱罵之對象係原告。
原告雖稱照片中原告站立正中央,並手持看板,面貌最清晰,縱無述及原告姓名,觀看照片之人亦可得知係指原告云云,惟照片中手持「績效卓越獎」看板之人非僅原告1 人,且照片中面貌清晰者亦非僅有原告1 人,是尚難依此推論一般人得由此照片配合文字內容,而知悉被告所指之人即為原告,故難認原告之名譽確有因此而貶損。
原告執此主張名譽權受不法侵害,請求慰撫金,尚非有據。
㈦附表1編號9、附表3編號7:⒈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1 編號9 、附表3 編號7 所示之時間,在台新銀行三民分行門口,張貼被告所書寫、內載:「貴銀行理專陳靖詠實在惡劣,騙我輸了近500 萬,本來只輸近百萬」、「騙說贖回太可惜了,要幫我用固定配息2 或3年就可回本了,還一再強調保證固定配息,除非台新銀行倒」、「我要看內容,他就說裡面都是銀行的術語,你也看不懂,我倆父子跟你這麼熟了,怎麼可能騙你呢,你簽名就是,等一下公司來電錄音說很快,你也聽不懂,就說我知道就好。」
、「最後望你們別再騙人了,被騙的人真的很不好受」等文字之告示,並提出被告書寫之告示、告示照片為據(見訴字卷一第95頁、審訴卷第71、73、21頁),被告雖自承曾書寫含有上述文字之原證1 字條寄送給台新銀行各分行主管(見訴字卷一第46頁),惟否認曾張貼在台新銀行門口玻璃,本院審酌原告就附表1 編號9 提出之告示照片字體過小,縱提出放大版(見訴字卷一第299-301 頁),仍無法清楚辨識告示內之文字為何,實無法比對與原告自承書寫之原證1 字條是否相同,難認張貼在台新銀行三民分行門口之告示,即為原證1 之字條,自亦難認係被告所張貼,更難證明張貼之告示有前述指摘原告詐騙之內容,是原告主張被告有附表1 編號9 所示之行為,難認屬實。
另原告就附表3 編號7提出之告示照片(見審訴卷第71、73頁),經原告提出放大版照片(見訴字卷一第303 、304-1 頁),尚能大致比對出與原證1 字條相符,審酌除被告之外,應無他人有動機張貼該書寫被告自認被騙過程、心境之告示,本院因認該告示應係被告張貼無誤。
⒉被告張貼之告示,其內文字雖有具體載明原告之姓名,並具體指摘「貴銀行理專陳靖詠實在惡劣,騙我輸了近500 萬,本來只輸近百萬」、「騙說贖回太可惜了,要幫我用固定配息2 或3 年就可回本了,還一再強調保證固定配息,除非台新銀行倒」、「我要看內容,他就說裡面都是銀行的術語,你也看不懂,我倆父子跟你這麼熟了,怎麼可能騙你呢,你簽名就是,等一下公司來電錄音說很快,你也聽不懂,就說我知道就好。」
、「最後望你們別再騙人了,被騙的人真的很不好受」等語(見審訴卷第21頁),惟該告示全文,係敘述被告受原告招攬投資之過程中,原告有誇大獲利能力、未充分解說商品內容及未讓被告詳細閱覽投資文件之情形,因此造成被告損失等情,而告示中雖提及「惡劣」、「騙說.. . 」等負面用語,然皆為被告根據本身之實際經驗,依其主觀所為之個人感受描述,被告所述之投資過程,雖僅係其片面指訴,惟自由時報亦有以「銀行誘騙老人投資,立委籲處理」為標題,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發現有銀行理財專員以不當話術推銷保本金融組合型商品,投資人購買後才驚覺是10年期高風險商品,而發函銀行要求加強審核投資人,並積極處理已發生個案,此有該報導在卷可參(見審訴卷第57頁),可見被告辯稱台新銀行之理財專員即原告有誘騙投資人投資之情形,並非全不可信,被告基於自身親歷及新聞報導刊載之資料,主觀上認為受原告誘騙投資,而書寫並張貼上開告示,敘說其投資、虧損、認為受騙之過程,而非明知所述不實,且原告係擔任台新銀行之理財專員並對外招攬客戶,其解說金融商品方式及誠信與否,難謂與公共利益全然無涉,故被告上開言論雖損及原告之名譽,且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真實,但應屬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揆諸前揭說明,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㈧附表3編號1至6、附表1-1編號3至8:原告主張被告有於附表3 編號1 至6 、附表1-1 編號3 至8所示之時間,連續張貼內含前述自由時報報導及「如投資台新銀行基金小心上當」、「理財經理詐騙多位投資人投資」、「台新銀行有夠惡劣不負責任」、「金管會爭議案件400多件如被銀行所騙可至銀行局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實在可惡」、「不希望更多投資客被銀行所害」等文字之告示,固提出照片為據(見審訴卷第59-69 頁、訴字卷一第441-451 頁),然細觀上述文字內容,僅提及「台新銀行」、「理財經理」,並未提及原告之姓名,已難認足使一般人知悉或可得知悉其所指為原告,難認原告之名譽確有因被告此一行為而貶損。
原告執此主張名譽權受不法侵害,請求慰撫金,要非有據。
㈨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害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防止之者,須以加害人確有不法侵權行為,致被害人之人格權有受侵害為前提。
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僅附表1 編號1 、2 、附表2 一、編號2 有構成侵權行為但已時效消滅,其他侵權行為均不成立,而附表1 編號1 、2 、附表2 一、編號2 之行為均係被告多年前所為,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會再反覆為之,本院因認應無預為禁止之必要,而其他侵權行為既不成立,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再為相同行為,即於法不合,從而原告另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禁止被告駕駛張貼附表1 、附表1-1編號1 、2 、9 告示之車輛遊街、廣播,或利用傳單、網路、臉書、社群網站等媒體張貼、散布、發送如附表1 編號9 、40、附表1-1 編號3 、4 、5 、6 、7 、8 、附表2 一、編號1 至3 、附表2 二、附表3 等足以損害原告名譽、自由權之消息、文字及圖片,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禁止被告駕駛張貼附表1 、附表1-1 編號1 、2 、9 告示之車輛遊街、廣播,或利用傳單、網路、臉書、社群網站等媒體張貼、散布、發送如附表1 編號9 、40、附表1-1 編號3 、4 、5 、6 、7 、8 、附表2 一、編號1 至3 、附表2 二、附表3 等足以損害原告名譽、自由權之消息、文字及圖片,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6 萬6000元,及自109 年6 月12日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書(四)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王榮基,欲證明當初被告欲提前終止交易時,贖回甲投資商品之本金時,原告卻向被告表示已簽約而不得終止,惟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已如前述,又王榮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復改稱忘記當時王榮基當時有無在場聽聞(見訴字卷二第28頁),本院因認無再訊問王榮基之必要,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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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被告之行為 │請求金額(│原告提出之證據│被告主要│
│號│ │ │ │新臺幣元)│ │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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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1月│高雄市七│停放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2 張(訴字│時效抗辯│
│ │26日 │賢路七賢│銀行理財經理陳│ │卷一第85頁) │ │
│ │ │國小前 │靖詠專騙投資客│ │ │ │
│ │ │ │資金小心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近│ │ │ │
│ │ │ │1個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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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4月│台新銀行│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時效抗辯│
│ │19日 │雄科分行│銀行理財經理陳│ │卷一第87頁) │ │
│ │ │前 │靖詠專騙投資客│ │ │ │
│ │ │ │資金小心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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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7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0日下午│賢路與仁│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89頁) │害名譽 │
│ │5時 │愛路口 │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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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10 │高雄市一│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17日下│心路與三│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91頁) │害名譽 │
│ │午5時9分│多路口 │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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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11 │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1日下 │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91頁) │害名譽 │
│ │午4時12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分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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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11 │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9日下 │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93頁) │害名譽 │
│ │午3時27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分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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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11 │高雄市一│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16日下│心路與三│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93頁) │害名譽 │
│ │午3時32 │多路口 │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分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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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年11 │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19日下│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95頁) │害名譽 │
│ │午2點50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分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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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年11 │台新銀行│張貼刊登原證1 │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非被告所│
│ │月19日 │三民分行│之公告,內載:│ │卷一第95頁) │為、照片│
│ │ │ │「貴銀行理專陳│ │ │看不出公│
│ │ │ │靖詠實在惡劣,│ │ │告內容是│
│ │ │ │騙我輸了近500 │ │ │否為原證│
│ │ │ │萬,本來只輸近│ │ │1 │
│ │ │ │百萬」、「騙說│ │ │ │
│ │ │ │贖回太可惜了,│ │ │ │
│ │ │ │要幫我用固定配│ │ │ │
│ │ │ │息2 或3 年就可│ │ │ │
│ │ │ │回本了,還一再│ │ │ │
│ │ │ │強調保證固定配│ │ │ │
│ │ │ │息,除非台新銀│ │ │ │
│ │ │ │行倒」、「我要│ │ │ │
│ │ │ │看內容,他就說│ │ │ │
│ │ │ │裡面都是銀行的│ │ │ │
│ │ │ │術語,你也看不│ │ │ │
│ │ │ │懂,我倆父子跟│ │ │ │
│ │ │ │你這麼熟了,怎│ │ │ │
│ │ │ │麼可能騙你呢,│ │ │ │
│ │ │ │你簽名就是,等│ │ │ │
│ │ │ │一下公司來電錄│ │ │ │
│ │ │ │音說很快,你也│ │ │ │
│ │ │ │聽不懂,就說我│ │ │ │
│ │ │ │知道就好。」、│ │ │ │
│ │ │ │「最後望你們別│ │ │ │
│ │ │ │再騙人了,被騙│ │ │ │
│ │ │ │的人真的很不好│ │ │ │
│ │ │ │受」等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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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年11 │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20日下│賢一路與│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97頁) │害名譽 │
│ │午3時53 │仁愛街口│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分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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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年11 │高雄市中│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20日下│山二路與│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99頁) │害名譽 │
│ │午3時3分│三多路口│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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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7年11 │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22日下│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99頁) │害名譽 │
│ │午3時26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分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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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年11 │高雄市中│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22日下│山二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01 頁)│害名譽 │
│ │午4時3分│三多路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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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年11 │高雄市中│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23日下│山二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01 頁)│害名譽 │
│ │午5時1分│三多路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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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7年11 │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張(本院 │不構成侵│
│ │月27日下│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第103頁) │害名譽 │
│ │午2時57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分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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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7年12 │高雄市澄│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3日下 │清路與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03 頁)│害名譽 │
│ │午3時 │鳳路(台│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新銀行三│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民分行)│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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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7年12 │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4日下 │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05 頁)│害名譽 │
│ │午2時3分│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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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7年12 │台新銀行│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27日下│五甲分行│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05 頁)│害名譽 │
│ │午3時30 │前 │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分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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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年12 │台新銀行│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28日下│東高雄分│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107 頁)│害名譽 │
│ │午1時45 │行前 │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分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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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年1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3日下午2│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07 頁)│害名譽 │
│ │時33分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21│108年2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4日下午│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09 頁)│害名譽 │
│ │2時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22│108年2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5日下午│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09 頁)│害名譽 │
│ │1時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23│108年2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1日下午│賢一路與│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111 頁)│害名譽 │
│ │2時25分 │仁愛街口│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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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8年3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6日上午 │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11 頁)│害名譽 │
│ │11時40分│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25│108年3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4日中午│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13 頁)│害名譽 │
│ │12時30分│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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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8年3月│高雄市三│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5日下午│多路與一│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113 頁)│害名譽 │
│ │3時20分 │心路口 │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
│27│108年3月│高雄市仁│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0日下午│愛街 │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115 頁)│害名譽 │
│ │3時20分 │ │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
│28│108年3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2日下午│賢路 │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15 頁)│害名譽 │
│ │2時53分 │ │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29│108年3月│高雄市勞│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3日中午│工花園花│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117 頁)│害名譽 │
│ │12時45分│市 │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
│30│108年3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6日下午│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17 頁)│害名譽 │
│ │1時10分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1│108年3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8日下午│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19 頁)│害名譽 │
│ │2時30分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2│108年4月│台新銀行│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3日中午 │三民分行│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19 頁)│害名譽 │
│ │12時30分│前 │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3│108年4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9日下午1│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21 頁)│害名譽 │
│ │時53分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4│108年4月│高雄市建│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9日下午2│興路 │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121 頁)│害名譽 │
│ │時 │ │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
│35│108年4月│台新銀行│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9日下午2│三民分行│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23 頁)│害名譽 │
│ │時31分 │前 │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6│108年4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7日下午│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23 頁)│害名譽 │
│ │2時35分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7│108年4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7日下午│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25 頁)│害名譽 │
│ │5時58分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8│109年2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0日下午│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125 頁)│害名譽 │
│ │4時50分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9│109年2月│高雄市中│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0日下午│山路大遠│銀行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127 頁)│害名譽 │
│ │4時20分 │百附近 │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 │ │本金非常可惡告│ │ │姓名) │
│ │ │ │知親友免上當」│ │ │ │
│ │ │ │等語之宣傳車 │ │ │ │
├─┼────┼────┼───────┼─────┼───────┼────┤
│40│不明 │於被告陳│張貼「台新銀行│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 │一民之臉│可惡騙投資客投│ │卷一第127 頁)│害名譽 │
│ │ │書網站發│資不付利息不還│ │ │(無原告│
│ │ │布 │本金告知親友免│ │ │姓名) │
│ │ │ │上當」看板之照│ │ │ │
│ │ │ │片 │ │ │ │
├─┴────┴────┴───────┴─────┴───────┴────┤
│ 合計180萬元 │
└──────────────────────────────────────┘
附表1-1
┌─┬────┬────┬───────┬─────┬───────┬────┐
│編│時間 │地點 │被告之行為 │請求金額(│原告提出之證據│被告主要│
│號│ │ │ │新臺幣元)│ │答辯 │
├─┼────┼────┼───────┼─────┼───────┼────┤
│1 │109年3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6日下午5│賢一路與│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439 頁)│害名譽 │
│ │時 │仁愛街口│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2 │109年3月│高雄市七│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9日下午4│賢一路上│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439 頁)│害名譽 │
│ │時 │停車格 │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姓名) │
│ │ │ │友免上當」等語│ │ │ │
│ │ │ │之宣傳車 │ │ │ │
├─┼────┼────┼───────┼─────┼───────┼────┤
│3 │108年10 │台新銀行│張貼原證4第1頁│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14日 │北高雄分│之告示(內含自│ │卷一第441 頁)│害名譽 │
│ │ │行 │由時報標題為「│ │ │(無原告│
│ │ │ │銀行誘騙老人投│ │ │姓名) │
│ │ │ │資立委籲處理」│ │ │ │
│ │ │ │之報導及「如投│ │ │ │
│ │ │ │資台新銀行基金│ │ │ │
│ │ │ │小心上當」、「│ │ │ │
│ │ │ │理財經理詐騙多│ │ │ │
│ │ │ │位投資人投資」│ │ │ │
│ │ │ │、「台新銀行有│ │ │ │
│ │ │ │夠惡劣不負責任│ │ │ │
│ │ │ │」、「金管會爭│ │ │ │
│ │ │ │議案件400多件 │ │ │ │
│ │ │ │如被銀行所騙可│ │ │ │
│ │ │ │至銀行局金融消│ │ │ │
│ │ │ │費評議中心申訴│ │ │ │
│ │ │ │」、「實在可惡│ │ │ │
│ │ │ │」、「不希望更│ │ │ │
│ │ │ │多投資客被銀行│ │ │ │
│ │ │ │所害」等文字)│ │ │ │
├─┼────┼────┼───────┼─────┼───────┼────┤
│4 │108年10 │台新銀行│同上 │45,000 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14日 │三民分行│ │ │卷一第443 頁)│害名譽 │
│ │ │ │ │ │ │(無原告│
│ │ │ │ │ │ │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5 │108年10 │台新銀行│同上 │45,000元 │照片2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14日 │鳳山分行│ │ │卷一第445 頁)│害名譽 │
│ │ │ │ │ │ │(無原告│
│ │ │ │ │ │ │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6 │108年10 │台新銀行│同上 │45,000元 │照片1張(本院 │不構成侵│
│ │月14日 │七賢分行│ │ │卷第447頁) │害名譽 │
│ │ │ │ │ │ │(無原告│
│ │ │ │ │ │ │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7 │108年6月│台新銀行│同上 │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3日 │七賢分行│ │ │卷一第449 頁)│害名譽 │
│ │ │ │ │ │ │(無原告│
│ │ │ │ │ │ │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8 │108年5月│台新銀行│同上 │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0日 │高雄分行│ │ │卷一第451 頁)│害名譽 │
│ │ │ │ │ │ │(無原告│
│ │ │ │ │ │ │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9 │107年11 │高雄市明│駕駛刊登「台新│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月8日下 │誠路上 │銀行可惡騙投資│ │卷一第451 頁)│害名譽 │
│ │午4時20 │ │客投資不付利息│ │ │(無原告│
│ │分 │ │不還本金非常可│ │ │姓名) │
│ │ │ │惡告知親友免上│ │ │ │
│ │ │ │當」等語之宣傳│ │ │ │
│ │ │ │車 │ │ │ │
├─┴────┴────┴───────┴─────┴───────┴────┤
│ 合計40萬5000元 │
└──────────────────────────────────────┘
附表2 一、(恐嚇行為)
┌─┬────┬────┬───────┬─────┬───────┬────┐
│編│時間 │地點 │被告之行為 │請求金額(│原告提出之證據│被告主要│
│號│ │ │ │新臺幣元)│ │答辯 │
├─┼────┼────┼───────┼─────┼───────┼────┤
│1 │不明 │台新銀行│被告屢稱要委託│ │無 │否認有此│
│ │ │七賢分行│大陸自由行旅客│27,000元 │ │一行為 │
│ │ │ │讓原告斷手斷腳│ │ │ │
│ │ │ │等語 │ │ │ │
├─┼────┼────┼───────┼─────┼───────┼────┤
│2 │106年1月│不明 │被告以通訊軟體│27,000元 │照片1 張(訴字│時效抗辯│
│ │12日上午│ │傳訊息予原告恐│ │卷一第131 頁)│,行為時│
│ │5時5分 │ │嚇將串聯其他投│ │ │是4 、5 │
│ │ │ │資者在其他銀行│ │ │年前 │
│ │ │ │及台新銀行前,│ │ │ │
│ │ │ │停放張貼有「台│ │ │ │
│ │ │ │新銀行理財經理│ │ │ │
│ │ │ │陳靖詠專騙投資│ │ │ │
│ │ │ │客資金小心上當│ │ │ │
│ │ │ │」等語看板的車│ │ │ │
│ │ │ │輛 │ │ │ │
├─┼────┼────┼───────┼─────┼───────┼────┤
│3 │108 年2 │台新銀行│被告去電原告任│27,000元 │盧慈徽之證述 │否認有此│
│ │月間 │七賢分行│職之分行,恐嚇│ │(訴字卷二第22│行為 │
│ │(原主張│ │將對原告不利,│ │-22 頁反面) │ │
│ │107 年12│ │要其當心云云 │ │ │ │
│ │月4 日,│ │ │ │ │ │
│ │於109 年│ │ │ │ │ │
│ │8 月10日│ │ │ │ │ │
│ │言辯期日│ │ │ │ │ │
│ │更正為10│ │ │ │ │ │
│ │8 年2月 │ │ │ │ │ │
│ │間) │ │ │ │ │ │
├─┴────┴────┴───────┴─────┴───────┴────┤
│ 合計8萬1000元 │
└──────────────────────────────────────┘
附表2 二、(侮辱行為)
┌─┬────┬────┬───────┬─────┬───────┬────┐
│編│時間 │地點 │被告之行為 │請求金額(│原告提出之證據│被告主要│
│號│ │ │ │新臺幣元)│ │答辯 │
├─┼────┼────┼───────┼─────┼───────┼────┤
│1 │107年6月│不明 │被告於其臉書網│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19日下午│ │站發布「詐騙的│ │卷一卷第133 頁│害名譽 │
│ │5時25分 │ │理財經理都是一│ │) │(所載理│
│ │ │ │些混蛋會遭天譴│ │ │財經理非│
│ │ │ │」等文字,並張│ │ │指原告、│
│ │ │ │貼「銀行誘騙老│ │ │未指明原│
│ │ │ │人投資立委籲處│ │ │告姓名)│
│ │ │ │理」報導 │ │ │ │
├─┼────┼────┼───────┼─────┼───────┼────┤
│2 │不明 │不明 │被告於其臉書網│45,000元 │照片1 張(訴字│不構成侵│
│ │ │ │站發布「有些理│ │卷一第135 頁)│害名譽 │
│ │ │ │財專員在銀行做│ │ │(所載理│
│ │ │ │不了生意作用騙│ │ │財專員非│
│ │ │ │的真是非常可恥│ │ │指原告、│
│ │ │ │像這種人銀行也│ │ │未指明原│
│ │ │ │在用可見銀行的│ │ │告姓名)│
│ │ │ │素質真的很低」│ │ │ │
│ │ │ │、「銀行是合法│ │ │ │
│ │ │ │的詐騙集團比吸│ │ │ │
│ │ │ │血鬼更可怕騙客│ │ │ │
│ │ │ │戶定遭天譴不會│ │ │ │
│ │ │ │有好下場」等文│ │ │ │
│ │ │ │字 │ │ │ │
├─┼────┼────┼───────┼─────┼───────┼────┤
│3 │不明 │不明 │被告在通訊軟體│45,000元 │原證5第1頁之照│不構成侵│
│ │ │ │LINE特定多數人│ │片4 張(審訴卷│害名譽 │
│ │ │ │之群組內稱「台│ │第75頁) │(未指明│
│ │ │ │新銀行詐騙投資│ │ │原告) │
│ │ │ │客小心上當」、│ │ │ │
│ │ │ │並張貼「台新銀│ │ │ │
│ │ │ │行可惡騙投資客│ │ │ │
│ │ │ │投資不付利息不│ │ │ │
│ │ │ │還本金告知親友│ │ │ │
│ │ │ │免上當」看板之│ │ │ │
│ │ │ │宣傳車照片 │ │ │ │
├─┼────┼────┼───────┼─────┼───────┼────┤
│4 │不明 │不明 │被告於其臉書網│45,000元 │原證5第2頁之照│不構成侵│
│ │ │ │站張貼「2012績│ │片2 張(審訴卷│害名譽(│
│ │ │ │效卓越獎FA組」│ │第77頁) │照片人數│
│ │ │ │頒獎照片,及發│ │ │多達7 人│
│ │ │ │布「這種人渣也│ │ │,難以特│
│ │ │ │會得獎」、「到│ │ │定所述之│
│ │ │ │處拐帶騙的人也│ │ │人是原告│
│ │ │ │會得獎那公司實│ │ │) │
│ │ │ │在太可恥了」、│ │ │ │
│ │ │ │「公司沒有好的│ │ │ │
│ │ │ │人才只會濫竽充│ │ │ │
│ │ │ │數相這種公司也│ │ │ │
│ │ │ │要笑死人」文字│ │ │ │
├─┼────┼────┼───────┼─────┼───────┼────┤
│5 │108年7月│不明 │被告於其臉書網│45,000元 │照片2 張(訴字│不構成侵│
│ │25日 │ │站張貼「台新銀│ │卷一第137 頁)│害名譽 │
│ │ │ │行可惡詐騙投資│ │ │(未指明│
│ │ │ │客投資不付利息│ │ │原告) │
│ │ │ │不還本金告知親│ │ │ │
│ │ │ │友免上當」看板│ │ │ │
│ │ │ │之照片,及「台│ │ │ │
│ │ │ │新銀行教導理財│ │ │ │
│ │ │ │經理詐騙投資客│ │ │ │
│ │ │ │真是無恥下流告│ │ │ │
│ │ │ │知親友免受騙」│ │ │ │
│ │ │ │、「台新銀行被│ │ │ │
│ │ │ │列為各大銀行罪│ │ │ │
│ │ │ │惡之首」等文字│ │ │ │
├─┼────┼────┼───────┼─────┼───────┼────┤
│6 │108年6月│不明 │被告於其臉書網│45,000元 │照片2 張(訴字│不構成侵│
│ │30日 │ │站發布「有些理│ │卷一第139 頁)│害名譽 │
│ │ │ │財專員在銀行做│ │ │(未指明│
│ │ │ │不了生意作用騙│ │ │原告) │
│ │ │ │的真是非常可恥│ │ │ │
│ │ │ │像這種人銀行也│ │ │ │
│ │ │ │在用可見銀行的│ │ │ │
│ │ │ │素質真的很低」│ │ │ │
│ │ │ │、「我從來都不│ │ │ │
│ │ │ │罵人因為我罵的│ │ │ │
│ │ │ │都不是人大騙子│ │ │ │
│ │ │ │台新銀行猶如合│ │ │ │
│ │ │ │法的詐騙集團說│ │ │ │
│ │ │ │話不算話」、「│ │ │ │
│ │ │ │台新銀行教導理│ │ │ │
│ │ │ │財經理詐騙投資│ │ │ │
│ │ │ │客真是無恥下流│ │ │ │
│ │ │ │告知親友免受騙│ │ │ │
│ │ │ │」、「台新銀行│ │ │ │
│ │ │ │被列為各大銀行│ │ │ │
│ │ │ │罪惡之首」等語│ │ │ │
├─┼────┼────┼───────┼─────┼───────┼────┤
│7 │108年6月│不明 │被告於其臉書網│45,000元 │照片2 張(訴字│不構成侵│
│ │30日 │ │站發布「銀行是│ │卷一第141 、14│害名譽 │
│ │ │ │合法的詐騙集團│ │3 頁) │(未指明│
│ │ │ │比吸血鬼更可怕│ │ │原告) │
│ │ │ │騙客戶定遭天譴│ │ │ │
│ │ │ │不會有好下場」│ │ │ │
│ │ │ │、「我從來都不│ │ │ │
│ │ │ │罵人因為我罵的│ │ │ │
│ │ │ │都不是人大騙子│ │ │ │
│ │ │ │不要臉」、「台│ │ │ │
│ │ │ │新銀行教導理財│ │ │ │
│ │ │ │經理詐騙投資客│ │ │ │
│ │ │ │真無恥下流告知│ │ │ │
│ │ │ │親友免受騙」、│ │ │ │
│ │ │ │「台新銀行猶如│ │ │ │
│ │ │ │合法的詐騙集團│ │ │ │
│ │ │ │說話不算話真是│ │ │ │
│ │ │ │欺人太甚」、「│ │ │ │
│ │ │ │台新銀行被列為│ │ │ │
│ │ │ │是各大銀行罪惡│ │ │ │
│ │ │ │之首」等文字,│ │ │ │
│ │ │ │及張貼「銀行誘│ │ │ │
│ │ │ │騙老人投資立委│ │ │ │
│ │ │ │籲處理」報導 │ │ │ │
├─┴────┴────┴───────┴─────┴───────┴────┤
│ 合計31萬5000元 │
└──────────────────────────────────────┘
附表3
┌─┬────┬────┬───────┬─────┬───────┬────┐
│編│時間 │地點 │被告之行為 │請求金額(│原告提出之證據│被告主要│
│號│ │ │ │新臺幣元)│ │答辯 │
├─┼────┼────┼───────┼─────┼───────┼────┤
│1 │不明 │不明 │張貼「經理詐騙│25,000 │照片1 張(審訴│否認張貼│
│ │ │ │客戶銀行不負責│ │卷第59頁) │、內容未│
│ │ │ │任請勿撕掉當罪│ │ │指明原告│
│ │ │ │人」及原證4第 │ │ │ │
│ │ │ │1頁之告示(內 │ │ │ │
│ │ │ │含自由時報標題│ │ │ │
│ │ │ │為「銀行誘騙老│ │ │ │
│ │ │ │人投資立委籲處│ │ │ │
│ │ │ │理」之報導及「│ │ │ │
│ │ │ │如投資台新銀行│ │ │ │
│ │ │ │基金小心上當」│ │ │ │
│ │ │ │、「理財經理詐│ │ │ │
│ │ │ │騙多位投資人投│ │ │ │
│ │ │ │資」、「台新銀│ │ │ │
│ │ │ │行有夠惡劣不負│ │ │ │
│ │ │ │責任」、「金管│ │ │ │
│ │ │ │會爭議案件400 │ │ │ │
│ │ │ │多件如被銀行所│ │ │ │
│ │ │ │騙可至銀行局金│ │ │ │
│ │ │ │融消費評議中心│ │ │ │
│ │ │ │申訴」、「實在│ │ │ │
│ │ │ │可惡」、「不希│ │ │ │
│ │ │ │望更多投資客被│ │ │ │
│ │ │ │銀行所害」等文│ │ │ │
│ │ │ │字) │ │ │ │
├─┼────┼────┼───────┼─────┼───────┼────┤
│2 │不明 │高雄市林│張貼原證4第1頁│25,000 │照片1 張(審訴│否認張貼│
│ │ │森路及中│之告示(內容同│ │卷第61頁) │、內容未│
│ │ │正路口 │上) │ │ │指明原告│
├─┼────┼────┼───────┼─────┼───────┼────┤
│3 │不明 │高雄市光│張貼告示(內含│25,000 │照片1 張(審訴│否認張貼│
│ │ │華一路34│自由時報標題為│ │卷第63頁) │、內容未│
│ │ │巷附近公│「銀行誘騙老人│ │ │指明原告│
│ │ │車站牌 │投資立委籲處理│ │ │ │
│ │ │ │」之報導及「小│ │ │ │
│ │ │ │心免上當」、「│ │ │ │
│ │ │ │台新銀行理財經│ │ │ │
│ │ │ │理騙取多位投資│ │ │ │
│ │ │ │客」、「銀行不│ │ │ │
│ │ │ │付利息也不還本│ │ │ │
│ │ │ │金實在夠惡劣」│ │ │ │
│ │ │ │、「金管會爭議│ │ │ │
│ │ │ │案件400多件如 │ │ │ │
│ │ │ │被理專所騙者可│ │ │ │
│ │ │ │到銀行局金融消│ │ │ │
│ │ │ │費評議中心申訴│ │ │ │
│ │ │ │」、「PS:不希│ │ │ │
│ │ │ │望更多投資客被│ │ │ │
│ │ │ │黑心理專所害」│ │ │ │
│ │ │ │等文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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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明 │高雄市信│張貼同上之告示│25,000 │照片1 張(審訴│否認張貼│
│ │ │義國小校│ │ │卷第65頁) │ │
│ │ │門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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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明 │高雄市七│張貼原證4第1頁│25,000 │照片1 張(審訴│否認張貼│
│ │ │賢一路與│之告示(內容同│ │卷第67頁) │ │
│ │ │仁愛一街│編號1所示) │ │ │ │
│ │ │路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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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明 │不明 │張貼告示(內含│20,000 │照片1 張(審訴│否認張貼│
│ │ │ │自由時報標題為│ │卷第69頁) │、未指明│
│ │ │ │「銀行誘騙老人│ │ │原告 │
│ │ │ │投資立委籲處理│ │ │ │
│ │ │ │」之報導及「如│ │ │ │
│ │ │ │投資銀行基金小│ │ │ │
│ │ │ │心上當」、「台│ │ │ │
│ │ │ │新銀行理財經理│ │ │ │
│ │ │ │騙取多位投資人│ │ │ │
│ │ │ │」、「銀行不付│ │ │ │
│ │ │ │利息也不還本金│ │ │ │
│ │ │ │實在惡劣」、「│ │ │ │
│ │ │ │金管會爭議案件│ │ │ │
│ │ │ │400多件如被銀 │ │ │ │
│ │ │ │行所騙者可到銀│ │ │ │
│ │ │ │行局金融消費評│ │ │ │
│ │ │ │議中心申訴」、│ │ │ │
│ │ │ │「PS:不希望更│ │ │ │
│ │ │ │多投資客被銀行│ │ │ │
│ │ │ │所害」、「請發│ │ │ │
│ │ │ │揮愛心勿撕毀」│ │ │ │
│ │ │ │等文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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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明 │台新銀行│張貼原證1之告 │20,000 │照片2 張(審訴│否認張貼│
│ │ │三民分行│示,內容同附表│ │卷第71、73頁)│,文字大│
│ │ │ │1編號9 │ │ │小不明,│
│ │ │ │ │ │ │無法確認│
│ │ │ │ │ │ │是否為原│
│ │ │ │ │ │ │證1 之內│
│ │ │ │ │ │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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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6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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