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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坤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榮𡘙企業有限公司、寶億展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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