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119,202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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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華
黃淑馨

黃淑美

黃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俊霞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另黃淑美提起本件上訴,並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印,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有簽名或蓋印之上訴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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