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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許芳瑞律師即田高斯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鶴文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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