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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倫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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