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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平復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振甫
楊欣瑜
楊宗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時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9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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