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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宗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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