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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宗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上訴應繳裁判費為1,500元,另台端上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要求將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要求上訴人拆除違法安裝於公共走道之監視器,該部分應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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