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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告 黃愛玲
訴訟代理人 程新發
被 告 南台灣汽車客運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3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通知證人謝正城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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