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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淑娟
張睿
張少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742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 萬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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