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張建緯
被 告 袁淑娟
張睿
張少瑄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理由業已說明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規定,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63萬3,742 元(詳判決書)第4 頁以下,惟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漏寫「連帶」二字,是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