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 告 陸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儒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
被 告 謝佳宸(原名謝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