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1572,20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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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宗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翊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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