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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黎懷襄
被 告 吳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就原告請求之賠償項目、金額等爭點,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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