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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5號
原 告 大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故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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