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1665,20200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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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昊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141元,此項裁定於109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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