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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90號
原 告 朱淑貞
訴訟代理人 李笠
被 告 彭勇龍即蘇勇龍
訴訟代理人 張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雖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然被告已於109 年4 月20日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並於109 年7 月13日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撤回本件訴訟,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雖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然並不生撤回之效力,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彭蘇永安於105 年間曾就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面積5024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5/100000 之土地,及同段801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對被告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237號案件(下稱前案)受理,並成立和解,依和解內容,彭蘇永安願自106 年6 月1 日起代被告償還國防部貸款,並於106 年8 月31日前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被告則於106 年8 月31日前配合彭蘇永安前往地政機關辦理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並於眷村改建條例所規定之禁止處分期間屆滿即108 年3 月25日前,配合彭蘇永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彭蘇永安。
嗣彭蘇永安於106 年7 月20日死亡,由原告及其子女繼承上開權利,原告業於106 年9 月2 日將160 萬元匯予被告,並繼續繳納國防部貸款,兩造並約定移轉登記名義人為原告,並辦理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
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辦理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被告均一再拖延,爰依和解筆錄及預告登記約定內容,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房地予原告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被告則以:被告並非拒不辦理過戶,係希望原告將系爭房屋貸款辦理轉貸,避免移轉登記後系爭房屋所有權歸屬原告,但貸款債務人仍為被告,惟原告不願意辦理轉貸。
又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前案為同一案件,原告應受既判力拘束,不得再行起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和解有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且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民法第737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換言之,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 規定,當事人倘就未聲明事項成立和解,當事人即得依該和解內容聲請強制執行。
經查,彭蘇永安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經前案審理,並於106 年5 月31日以:「一、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願於於106 年8 月31日前給付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
二、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願意於106 年6 月1 日起代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償還國防部貸款(總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合作金庫房貸(總額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之餘額,亦即每月8 日前匯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入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合作金庫帳戶。
三、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6 年8 月31日前配合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前往地政機關辦理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801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
並於眷村改建條例所規定之禁止處分期間屆滿即產權登記日滿五年後之民國108 年3 月25日前,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配合將系爭房地依法移轉登記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
四、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作為條件達成和解,此有原告提出之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7頁至第18頁)。
則彭蘇永安於前案雖僅以確認其就系爭房地有應有部分1/2 權利存在為訴之聲明,然於前案達成上開和解內容,為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 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被告若未依前揭和解筆錄之約定履行,原告自得依法逕行對其為強制執行。
況且,原告於109 年7 月2 日以民事撤回起訴書狀陳明已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亦即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之內容已實現,因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權利保護必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和解筆錄及預告登記約定內容,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房地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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