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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福懋首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騰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850 元,應繳裁判費為22,884元;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39,855 元,應繳裁判費15,36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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