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5,2020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
被 告 李明勝
李阿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李文祿
李碧霞
李瑞和
李美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60分之24)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被繼承人有無與原告成立契約及內容為何、是否侵害應繼分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17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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