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520,20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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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條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秀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00 元(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100頁),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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