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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鍾卓良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被 告 侯文淵
被 告 林鳳琳
被 告 林興民
被 告 李麗星
被 告 陳家祥(即陳長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淑美
被 告 陳林艷娥(即陳長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黃菊娣
被 告 陳瑞津
被 告 陳詹桂連
被 告 黃麗卿
訴訟代理人 江順得
被 告 魏建洲
訴訟代理人 魏憶穗
被 告 呂正欽
被 告 林呂春鳳
被 告 呂正全
被 告 呂正興
被 告 呂濤
被 告 呂俊宏
被 告 呂淑玲
被 告 呂淑君
被 告 呂淑娟
被 告 呂文斌
被 告 呂安淑
被 告 呂欣恩
被 告 呂佳紛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被 告 吳秀真(即吳陳愛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志雄(即吳陳愛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秀華(即吳陳愛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秀芬(即吳陳愛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俊毅(即吳陳愛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志雄(國內公送)
被 告 何白月
被 告 王廷鈞
被 告 陳涵莉
被 告 巫寬源
被 告 張秀菊
被 告 米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薇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李佳達
被 告 楊國強(國內公送)
被 告 范武昇
被 告 嚴惠萍
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
被 告 張從彥
被 告 吳林錢芬
被 告 吳慧珍
被 告 吳承源
被 告 吳承治
被 告 莊黎華
被 告 洪嘉品
被 告 李閔雅
被 告 郭沛紳
被 告 杜君慧
訴訟代理人 林文仲
被 告 夏旺
追加被告 楊經嫻
追加被告 歐慧香
追加被告 陳忠吏
追加被告 蘇金地
追加被告 黃俊為
追加被告 郭勇志
追加被告 張國香
追加被告 劉淑妮
追加被告 胡秀珍
追加被告 謝李宏琳
追加被告 謝凱明
追加被告 謝凱媛
追加被告 謝凱詩
追加被告 詹美月
追加被告 陳敏慧
追加被告 蘇文雄
被 告 楊金安
被 告 李添賜
被 告 鄭文期
被 告 魏富萍
追加被告 張林愛嬌
追加被告 陳美華
追加被告 張明彥
追加被告 蔡玉琴
追加被告 施夙珍
追加被告 傅啟德
追加被告 賴怡瑾
追加被告 陳佳毅
追加被告 池崇智
追加被告 孫薛麗慧
追加被告 張慶瑜
追加被告 陳美珍
追加被告 王新丁
兼上列十七人(楊金安以下)
訴訟代理人 黃順福
追加被告 陳芊彣
追加被告 梁立明
追加被告 梁楊皓
訴訟代理人 梁立明
追加被告 周沂靚
追加被告 陳賢義
追加被告 黃秋月
追加被告 謝香蘭
訴訟代理人 張超
追加被告 林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呂正全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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