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755,202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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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鍾卓良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被 告 呂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呂正欽為被告呂正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正全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呂正欽、呂正興、林呂春鳳,均未拋棄繼承,其等並已協議分割遺產,約定呂正全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 ),及同段685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均由被告呂正欽繼承,且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情,有呂正全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上開建物登記暨異動索引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六第17、30、35-51 頁),惟被告呂正欽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引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被告呂正全之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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