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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鍾卓良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被 告 郭勇志(即追加被告黃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胡慈容(即被告李佳達之承受訴訟人)
吳建霖(即被告吳志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勇志為被告黃秋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胡慈容為被告李佳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吳建霖為被告吳志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秋月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1年9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郭勇志,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黃秋月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七第225、427-429頁)。
另被告李佳達亦於111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胡慈容、李宜靜及李宜臻,均未拋棄繼承,其等並已協議分割遺產,約定李佳達所遺高雄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均由胡慈容繼承,且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情,有李佳達之除戶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上開建物最新登記資料可憑。
又被告吳志雄於111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依文、吳建霖,其等已協議分割遺產,約定吳志雄所遺高雄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1/2),由吳建霖繼承,且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情,有吳志雄之除戶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上開建物最新登記資料可憑。
惟被告黃秋月之繼承人郭勇志、被告李佳達之繼承人胡慈容、被告吳志雄之繼承人吳建霖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引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被告黃秋月、李佳達及吳志雄之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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