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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燁、顏銘義、顏惠瑜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775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5,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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