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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方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順雄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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