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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龍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恩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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