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辛孟樵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林福全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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