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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文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1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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