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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3號
原 告 朱挺玗 高雄市○鎮區○○街000號11樓之4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被 告 吳銘賜 高雄市○鎮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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