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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趙世杰
被上訴人 徐廣志
孫銘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林心惠律師
許駿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另應於109年2月27日前具狀陳報:㈠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24日至「孫銘謙骨外科診所」就診時,為何被上訴人徐廣志於該次醫療,僅囑咐拍攝1張X光片?就此部分,被上訴人徐廣志之行為是否符合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㈡上訴人於105年10月8日再至「孫銘謙骨外科診所」就診時,為何被上訴人孫銘謙於該次醫療,未另要求上訴人再拍攝X光片確認傷勢?就此部分,被上訴人孫銘謙之行為是否符合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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