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重訴,115,2021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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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敏源
韓濬澤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唯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68,1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314,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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