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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漢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02,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7,852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000 元。
尚應補繳504,8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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