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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聰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林碧雲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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