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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進昌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4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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