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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素汶
李祥維
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李宛珍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蔡宗桂
李榮春
參 加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參 加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姚岱宜
周廷諺
沈永忠
參 加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鴻玲
李玲玲
參 加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范胡德
蔡盷荃
顏大傑
參 加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鄧來順
參 加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如卿
參 加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周政寬
葉子寬
參 加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顏芳義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林意惠
陸政宏
參 加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葉紫綺
參 加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受 告知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李宓蓉
受 告知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林德昌
受 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石國明
王崙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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