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重訴,282,202304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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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 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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